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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城镇居民医保享有大病补充保险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怀宁县规定凡是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在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的前提下,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筹集资金支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保险人员在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标准暂定为2万元。符合慢性病门诊补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视同住院费用。2014年大病补充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入。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大病补充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最低报销比例为40%,最高报销比例为8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年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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