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今年年初买了一套二手房,却在过户后被物业公司告知前业主拖欠了两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说原房主不愿支付,所以要求由我来承担这笔费用,请问我是否有义务补缴?
读者:江鹏
江鹏读者:
记者将你的的情况反映给引江律师事务所郭武律师,郭律师表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你就没有代为偿还的义务。
郭律师说,这两年物业费是原业主与物业公司在房屋转让前发生的,对于房屋办理过户前的债务,若买卖双方没有归属约定,应视为原房主的债务,物业公司应当向原房主追讨,你无需代为偿还。对此,郭律师还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清楚了解前房主在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缴纳上是否有拖欠,有必要的话可在合同中注明前房主所欠债务在过户后与新房主无关。
作者:见习记者 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