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 单位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回放:2009年6月,杨某大学毕业,经过面试,杨某加入了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某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于是,杨某将某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工作三年的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辩称,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到期法定终止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韦国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一律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只有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不予支付。本案中,某公司并未提出续订合同,谈不上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故某公司应当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另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案件整理:律师金吕锋
作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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