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该通告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我市以下区域被列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袁柏路—沿江路—外环北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站南路—中山大道—迎宾大道以内区域。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一)原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二)硫含量大于0.3%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人工煤气。
自7月1日起,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火电和集中供热除外)。2015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火电和集中供热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此外,对于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