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垫款应留证据 以防遭诉讼遇尴尬
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潘某逃逸,不负责任的侯某为受害人沈某垫付部分医药费,但潘某归案后与沈某就医药费达成赔偿协议,却未在协议中就侯某的垫付款做出说明。侯某起诉要求潘某、沈某偿还其垫付的医药费,却因未留医药费票据差点败诉。8日,太湖县法院寺前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潘某、沈某偿还了侯某垫付的医药费。
2014年4月27日14时,潘某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珠线1358公里900米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侯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剐蹭,致使四轮电动车与同向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造成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潘某逃逸,侯某将沈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在医院为其垫交4000余元医疗费,但未保留医药费收据。
潘某归案后,交警大队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沈某不负事故责任。2014年5月22日,潘某、沈某就此次事故全部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达成赔偿协议,但并未写明是否包含侯某垫付的4000余元。侯某为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垫付的医药费,请求沈某为其出具已垫付4000余元医疗费的证明,沈某在出具证明时要求侯某写下不要求其返还该4000余元医药费的承诺。在诉讼中,潘某以其已与沈某就全部医药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为由进行辩解,沈某亦以侯某出具的承诺书作为其抗辩理由。该案最后在法庭主持下调解结案。
作者:铃铃 李洋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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