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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相册用语不当,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2014-8-23 16:11:0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于2013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5月在某影楼拍摄婚纱照一组,价格一共3500元。12月办理结婚典礼时,我们在相册背景中发现多处英文词句与新婚喜庆氛围不相适宜,有不少印有“爱情坟墓”、“守寡新娘”、“魔鬼”等带有诅咒味的词语。之后我们就与影楼交涉,影楼经过调查,表示他们所用的背景系从海外进口,上面印有摘自莎士比亚等著名作品中的爱情诗句作为艺术点缀。作为补偿,该影楼同意重新为我们制作一套相册,并致电向我们表示歉意。但是我们要求影楼赔礼道歉,返还摄影费用3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请问我们这个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读者:邓莉莉

  邓莉莉读者:

  记者将你的情况反映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齐永顺和张金金律师,两律师均表示你们可以要求影楼重新制作相册或退还3500元摄影费用,但是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要求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律师齐永顺介绍,你们和影楼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对于你们双方的争议首先要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你们支付了3500元摄影费后,影楼应当善意履行合同义务。影楼在相册背景上使用违背善良风俗的词语,属于履行合同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你们可以要求影楼重新制作相册。

  对于你们提出返还3500元摄影费的行为,律师张金金认为实际上是你们在要求解除合同,这首先看你们和影楼是否能够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就要看影楼的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出现影楼的违约行为使得相册无法及时在婚礼上使用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时,你们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摄影费。影楼的过错行为给你们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根据其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影楼已经赔礼道歉,你们要求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明显过高,难以得到支持。  见习记者 程呈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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