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生还不到俩月,沉浸在做父亲喜悦的刘青却因一场交通事故永远离开了人世,妻子花婉容携幼女燕子及公婆将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2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决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四原告损失共计678126元。
受害者刘青是一名装潢工人。2013年11月20日,他如往常一样骑着两轮摩托去公司上工。一个月前,他的女儿来到了人间,这让他初尝了做父亲的喜悦,当天,他打算领到工资后就去买一罐好奶粉。他沿着安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兴路路口时,未料到祸从天降。当时,被告柳华驾驶着一辆小型轿车从后面撞上了刘青的二轮摩托,刘青被撞翻在地,两辆车也不同程度受损,后刘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责任认定,柳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青不负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柳华,在安庆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柳华已赔付原告155000元。刘青父母及妻女均系农业家庭户,但家庭承包的耕地于2010年被征收,享受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肇事方及车辆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系失地农民,相关损失应按城镇人口的标准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610000元,剩余68126元由柳华承担,损失合计678126元。(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