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11月份与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接收房屋之后发现该房子入户花园不方正,花园栅栏有歪曲倾斜,影响花园和房屋的整体美观与协调。王某多次协商要求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栅栏进行调整,均未果。
后王某将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被告对花园栅栏进行调整。但被告方辩称该商品房设计完全符合施工要求,并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花园栅栏不方正的情况也取得了安徽省地矿局安庆测绘技术院的确认,无须对栅栏倾斜角度进行维修。被告认为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义务对花园栅栏进行维修。
基于花园栅栏与一幢楼相互连接为一体的,无法对部分栅栏进行维修调整。立足于促进邻里和谐,迎江区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及原告的邻居进行和解,最终被告同意协助将涉案花园栅栏进行调整。迎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8月22日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