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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用工单位?

2014-8-29 17:23:03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因经营需要,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及其它经营辅助设施进行生产。双方订立《租赁经营合同》。乙公司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委托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甲公司租赁的经营场地工作。后发生劳动争议,各方就谁是本案的用工单位各执一词,近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广圩法庭依法审结了该案。记者采访了广圩法庭法官周芸,请她对此案做出评析。

  【案情回放】

  因经营需要,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及其它经营辅助设施进行生产,为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由生产、管理所需人工成本、水电费用、行政收费、必要的办公费用、双方认可的财务费用及相应税费构成。期间的租金(含工资)由甲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公司。2012年5月1日,乙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劳务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为乙公司派遣劳务用工,代发劳务人员工资,协议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31日。2012年5月20日,劳务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乙公司发放派遣人员劳务工资。之后乙公司与另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两份内容一致的《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分别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月30日、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劳务公司负责乙公司所需的劳务人员,并为所提供的劳务人员代办工伤保险,劳务费由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至劳务公司。根据协议乙公司通过银行支付了两家劳务公司的代办工伤保险费及代理费。

  60名员工先后到甲公司所租赁的场地务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停工时,被通知放假待岗,后一直未有消息。2013年因劳动事项发生争议,60名员工向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4年1月1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甲公司与60名员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应为其补办、缴纳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后认定:甲公司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应为员工办理用工期间的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该时段甲公司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实际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支付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法官评析】

  据周芸介绍,乙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有不同时段的劳务派遣协议,但从劳务派遣合同的履行情况看,无证据证明乙公司对派遣人员进行了具体岗位安排及生产管理。而这一时段正是甲公司租赁经营乙公司场地、设备进行生产时间。60名员工均受甲公司生产管理,工资也是由甲公司随租金一并转账给乙公司进行支付。结合员工的起始用工情况的陈述,法院确认实际用工单位是甲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为员工办理用工期间的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该时段甲公司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因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支付双倍工资。合同到期后,甲公司通知员工回家待岗,劳动关系实际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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