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80后夫妻,在婚后四年内两次因离婚闹上法庭,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女方提出的离婚条件是男方补偿其50万元。8月27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广圩法庭依法审结了该案,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原告刘华诉称,他与被告杨晓晓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4月12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接触少,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刘华发现杨晓晓脾气暴躁。2013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杨晓晓到刘华父母处吵闹,将刘华父母家贵重物品砸毁,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13年3月,刘华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原、被告始终分居。据此,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被告杨晓晓辩称,自己并未像原告所说的那样曾打闹至原告父母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是原告自己不回家,处于失踪状态;如果原告补偿被告50万元,被告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第一次诉请离婚被驳回后,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对于原告第二次离婚诉请,被告表示原告达到其要求即同意离婚,而不是以双方是否还有感情来衡量,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故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但妻子索要50万没有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