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朱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许某、朱某某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制作电捕鱼工具,先后多次在长江池州江口汽车轮渡下游水域非法捕捞各种鱼类。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没收两被告人非法捕鱼工具电瓶一台、纳米生物传感器一台、捞兜一只。
2014年4月20日、4月22日、4月24日、5月2日,被告人许某、朱某某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采取用电线连接12伏电瓶与纳米生物传感器(捕鱼器或升压器)、电捞兜,制作成电捕鱼工具的方法,先后四次在长江池州江口汽车轮渡下游水域非法捕捞各种鱼类。
同年5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朱某某再次使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在长江池州江口汽车轮渡下游南岸约300米水域捕鱼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朱某某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多次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