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气担保 引火烧身担责2.5万
多年好友因为做生意要周转,提出为他借款作保证人的要求,枞阳人乔某某出于义气在借条上签字,没想到却引火烧身惹上官司,最后自己竟要担责25000元。2014年7月,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方某借款2.5万元,乔某某对此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公告送达,案件宣判后两个月生效)
2013年,伍某因经营宾馆需要资金周转向方某借款25000元,方某要求伍某要找人担保,于是伍某找来双方都熟悉且经济实力雄厚的乔某某来做保证人,乔某某想着朋友几个关系一直都不错,不签不给朋友面子,于是在伍某出具给方某的借条上,他大笔一挥写下六个字保证人乔某某。
伍某经营宾馆不仅没有盈利,还欠下许多外债,不久所经营的宾馆也关门歇业。方某担心自己的借款有去无回,于是多次向伍某讨要该款,刚开始伍某还接电话以各种借口搪塞,时间久了,伍某索性对方某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方某找过担保人乔某某,要求乔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乔某某辩解称,自己根本不是债务人,不可能替别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得已,方某诉至法院要求伍某承担偿还2.5万元的借款责任,乔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向方某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期限,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在方某催讨借款过程中,乔某某以书面形式在借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其保证行为合法有效,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和担保的范围均没有约定,因此乔某某对方某的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被告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方某借款2.5万元,乔某某对此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法院提醒:友情担保需谨慎。首先不要碍于情面,轻率地替人担保;其次如果替他人担保,需要约定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院将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时保证人将处于不利境地。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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