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下月起随水费征收
10月20日上午,市长魏晓明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标准,批准了《调整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方案》;审议并通过《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医疗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安庆市市区逐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规定,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收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城市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按月计收。
《办法》要求,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每户每月3元(按平均每户每月用水量10吨计算),由市民政局发放。
根据《调整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方案》,将现行由地税、财政、建委、运管处、出租车管理处、环卫处、街道办事处、安庆供水集团公司等部门分别代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调整由安庆供水集团公司随水费代征。调整征收标准:对照现行用水类别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对工业用水实行阶梯式计征。具体标准如下: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收0.3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吨收0.20元;工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3千吨,下同)的部分每吨收0.20元,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每吨收0.10元,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每吨收0.05元,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经营服务用水每吨收0.20元;特种用水每吨收0.15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调整后,原随水费收取的居民户4元/户·月将不再随水费收取,单位(企业)不再另行支付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公共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将由环卫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用水类别征收,其他仍按现行用水类别征收。对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继续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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