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潜山县对孙一熳等五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向他们颁发荣誉证书和每人一万元奖金,并为汪恒、范永成两位先进个人遗属发放抚恤金各46.82万元。
2014年,潜山县出台《潜山县见义勇为奖励抚恤暂行办法》,首次从制度层面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确认,明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奖励及补助标准,《办法》规定,经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除获荣誉称号外还可享受1万元以上奖励。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因公牺牲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切实让见义勇为人员流血不流泪。
近年来,该县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成效明显,先后涌现出各类见义勇为模范30余人,其中受国家级表彰1人、省级表彰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