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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未还 债主竟用狼狗追债

2014-10-30 21:09:2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图为厂房被狼狗“占据”

  10月27日上午,市民孙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我是安庆拜尔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与怀宁县人徐某发生了经济纠纷,其竟然牵着几条凶猛的狼狗占据了我的厂房,使得工厂无法正常生产。我已向辖区派出所报警,至今都没人前来阻止。

  孙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2006年7月,他在怀宁县凉亭镇开办了一家公司,主要生产红木家私。“2009年,由于资金紧张,我向怀宁县人徐某借了一些钱周转。”

  孙先生说,2014年10月4日,徐某以与他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牵来几条狼狗,豢养在他的厂房里,使得工人离职,工厂无法生产。“今年8月,我与外地一家知名公司有了合作意向,共同生产、经营,双方为此签订了合同,准备在10月初进厂。但对方负责人来我厂考查时,看到这种情况后,立即中止了合作。”

  当日上午,记者来到怀宁县凉亭镇孙先生的厂房前。看到这家工厂大门紧闭,里面有几条大狗乱窜。在紧靠大门的一间厂房墙壁上,写有一段文字:“此场区现与孙**无关,如有相关债权人,不祥之处,联系徐先生130********或主动留下联系方式,请勿擅自入内,区内养猛犬。”

  “万一有人进入厂房,被狼狗袭击,造成伤害,由谁负责呢?”孙先生说。

  随后,记者拨打了狼狗的主人徐某的手机。其短信告之记者,他和孙先生之前达成了协议,由他使用厂房,每年按10万元的标准支付租金(从借款中扣除);在使用过程中,如孙先生有可行的项目需要场地,他撤离(扣除他使用期的租金后,借款要还清)。

  对于徐某所言,孙先生予以了否认。孙先生说,他与徐某之间根本没有这样的协议。“为了能使工厂正常的生产,10月16日,我就向辖区凉亭派出所报了案,可到现在,派出所都没有派人前来处理,也没有给我一个回话。难道非要等到出了大事,派出所才过问吗?”

  既然孙先生已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为何迟迟不处理呢?万一狼狗伤人,由谁承担责任呢?记者随后来到了凉亭派出所。一名姓费的民警告诉记者,目前此案正在审查阶段。对于记者提出的一些问题,这名姓费的民警拒绝回答。

  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谭克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债务纠纷理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能由个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扰乱他人生产经营秩序,达到自己追讨债务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它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它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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