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说法:用“伪基站”对外发信息要负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张某开办一家“信息资讯经营部”,承接短信广告业务。今年3月,雷某找到张某,告知网络上有人出售可以不接入电信企业公用移动通信网络而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的设备“短信机”———即“伪基站”设备。二人通过“伪基站”设备对外发送。
2014年4月底,雷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非法获利三万余元。上月,法院认定雷某、张某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点评:
近年来,“伪基站”群发短信屡禁不绝,这种行为不仅违规,还很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视具体犯罪情节,可单独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本案属于后者。
2005年,最高法院就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情节作出司法解释。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或者两千以上用户通信中断满1小时的,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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