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张某是销售面筋生意的个体户,每天的销售额大约4000元人民币,销售时间大约是一年。有一天,有些受害者吃了张某销售的面筋以后,因轻微的拉肚子而住进医院,这些受害者于是报了警。后张某被公安刑事拘留,理由是张某涉嫌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过鉴定张某销售的面筋中添加了某种添加剂,但对人体的副作用不大。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观点: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要有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中受害者只是因为轻微的拉肚子而住进医院,可见涉案添加剂对人体的副作用不是很大,所以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但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当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量刑。
本案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明知”伪劣产品,在刑法上,“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两种情形,所谓“知道”,就是对将要发生的事实及其危害性已知晓明白;所谓“应当知道”,即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务、职业以及职责等,推断其对某些事实情况及其危害性的明白知晓。一般地,在判断对本罪主观罪过上明知时,难以认定的自然是应当知道的认定。
作者:记者 周国庆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