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枞阳县的一起民间借贷关系,债务人声称自己出具的借条系为案外人借款作出的担保,自己没有用钱更不会还款。11月20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原告谢孝斌诉称:2014年3月10日,被告债务人王超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谢孝斌借款10万元,约定三日内归还。逾期后,王超明以暂时经济困难为由拒付借款。故诉诸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王超明辩称:3月10日,案外人周权因购买货车需要资金周转,便找到谢孝斌借款,因谢孝斌不相信周权的还款能力,故要求周权找一人担保方才借款。于是周权便找到王超明要求其作为担保人。当天晚上,两人一起前往谢孝斌家借款10万元,同时由王超明出具借条一张交谢孝斌,周权出具借条交王超明收执。王超明认为钱是周权借的,也是周权用的,自己出具条据只是为周权的借款担保而已。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但经过庭审,王超明向周权出借10万元这一基本事实可以得到确认。
针对这一情况,法官释明:我国的担保只存在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三种情况,根本不存在出具借条作为担保的情况,白纸黑字的借条合法有效,王超明应当还款。至于案外人周权出具的条据,可另案起诉。
作者:周美超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