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案件更好地调查取证,近日,律师陶某向迎江区法院申请民事诉讼调查令。近日,法院根据规定,为陶律师发出了迎江区法院的首份调查令。
“有了这份调查令,我们律师去调取材料就可以名正言顺了。”11月24日,陶律师从迎江区法院法官的手中接过调查令后喜悦地说道。据悉,该份调查令是自安徽省正式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增加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条款后,迎江区人民法院向律师发出的首份调查令。
1995年7月13日,金某与何某经安庆市中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金小某由金某抚养。2013年8月8日,金小某在江苏泰州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经事发地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肇事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同年10月14日,何某收到肇事方支付的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该款一直由何某保管。2014年6月9日,金某向迎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项赔款及金小某的存款、金小某单位支付的赔偿款共计35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住宿费和餐饮费发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为证明该部分发票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陶律师向法院申请赴江苏泰州调取相应的住宿登记、就餐情况。针对陶律师提交的申请,承办法官依照相关规定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在确认原告申请符合条件后,向陶律师发出(2014)迎民一初字第00001号调查令。
作者:洪凝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