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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联系无果 银行申请实现担保债权被驳回

2014-11-28 17:08:1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债权到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这是新民诉法规定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却遇到了被申请人无法联系的情况,11月25日,迎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该类案件,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徽商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申请称:2014年1月10日,某公司与徽行签订了一份《授信合同》,约定由徽行向该公司提供最高额11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为36个月,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同日,叶某、高某与徽商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叶某、高某所有的房地产为徽行与该公司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等情形。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至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依据上述合同,徽行作为贷款人于2014年1月13日与借款人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约定了利率。
 
  徽行履行合同义务后,借款人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按期结清利息,截至2014年9月29日,欠下利息224967.66元。2014年9月26日,徽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债权确定,要求借款人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
 
  徽行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叶某、高某抵押的房地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等
 
  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因法院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未果,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无法核实,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事实和条件是否成就难以确认和把握,故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表示,银行可以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之诉,按照一般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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