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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车辆 后经法院协商履行义务

2015-1-14 22:27:3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自己擅自处置查封的车辆,将法院的判决书视为“白条”,法院如何处理呢?1日6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2年3月,吴某向张某借款95万元,约定期限是一年。借款到期之后,吴某偿还了张某65万元,剩余款项要求后期再另行给付。但是后期吴某未兑现还款的承诺,规避债务履行。张某于2014年4月将吴某诉至迎江区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吴某于10日内偿还张某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之后,吴某拒不履行判决,张某于2014年9月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在了解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于9月底对被执行人一辆轿车进行了查封。后申请人向承办法官告知其在辖区某酒店处看到了已被查封的车辆,承办法官得知后立即前往车辆摆放处,欲对该车进行扣押。就在法官准备扣押车辆之时,赵某大声向法官们喝到:“这车子是我的,你们没权拖走我的车子。”承办法官依法向赵某出示了执行公务证以及该车辆的查封记录,同时向赵某了解情况。赵某指出自己和吴某是朋友关系,9月底吴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车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自己一次性支付了购车款,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了解到该情况之后,承办法官意识到了被执行人有可能已经擅自处置法院已被查封的车辆,问题突然变得复杂起来。承办法官立刻联系了当事人吴某,将当事人吴某、张某和第三人赵某通知次日到法院。

  次日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全面主持案件协商工作,吴某承认自己将该车卖给赵某的事实,并指出赵某所支付了30万元的合理价格,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吴某惙于法律制裁,答应履行剩余款项的给付义务。

  在吴某与张某达成履行协议后,第一时间对该车辆予以了解封,保护了案外人赵某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6日,吴某全部履行了剩余款项的给付义务。承办法官在处理这起被执行人擅自处置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案件中,全方位考虑问题,既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同时充分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解决问题的盲目性,真正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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