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土堆引发一场事故 一审判决三方共担连带责任
2014年2月初,正值而立之年的年轻小伙吴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飞来横祸,骑着摩托车冲上路边堆放的土堆,事故发生后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向迎江区法院广圩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致命土堆位于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公司路段,而该事故发生的路段,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分包方,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路段的发包方,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那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但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案发路段施工作业单位为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该路段为市政路段,不属于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范围,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则主张堆放的土堆并非是施工时所遗留,并且该路段于2009年9月10日已验收交付给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距离验收已超过4年之久,根据常理和当地气候,该土堆经过4年应已不复存在。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完工后应由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验收,而不是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以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系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的标的路段,而引发事故的路边堆放的土堆位于该路段内。工程虽已于2009年竣工验收,但不能排除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进行了清理。现无证据证明土堆系案外第三方行为所致,根据施工合同,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有管理、清理的义务。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同意验收,且工程地点也在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块内,故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土堆也负有管理、清理的义务。因三被告未尽该义务,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三被告对造成吴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应酌情按30%承担。因原告家庭土地已被征收,系失地农民,具体损失应按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34423.90元。
1月13日宣判后,天津新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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