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家住太湖县的张树辉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10年,一家物业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将我安排到小区做保安,此后每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11月30日,这家物业公司在没有与我商量,也没征求我意见的情况下,就单方决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与我续签。对此我不能理解。
张树辉告诉记者,自2010年起,他便从事小区保安工作,聘请的物业公司按一年一签的方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每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11月30日,这家物业公司在没有与其商量,也没有征求他的意见情况下,便单方决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与他续签合同。“物业公司这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呢?希望《安庆晚报》咨询。”
对此,律师邵宁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张树辉没有因公受伤,或患职业病,或在医疗期内,与单位没有其他续签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经济补偿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张树辉在该物业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邵律师说,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张树辉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太湖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