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3年1月28日下午,陈某、邵某与左某等六人商量去打狗来吃,随后六人携带铁管驾车某村附近伺机打狗。当六人发现一条狗后便追打,狗逃回主人家位于某处的底楼大厅内,陈某、邵某携钢管追进大厅内。在屋外的主人任某发现后,走进大厅内问人为何进入自己家里,陈某便将任某推出屋外,随后陈某持钢管,邵某持屋内的板凳将狗打死,两人拿着狗离开。该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邵某、陈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赔了损失。
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陈某、邵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邵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邵某已退赔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陈某、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陈某、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本案法院判决陈某和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处二人退赔款500元,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钢丝、钢管,予以没收。
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的。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误入他人住宅,不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