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书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1月29日,家住潜山县的李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一年多前,我被潜山县一家公司聘为会计。聘书中明确了聘用对象、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和报酬等内容,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聘用期满后,这家公司另请他人从事会计工作,要求我离开公司。后我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补偿金,但被拒绝。
李先生于2013年12月,被潜山县一家公司聘为会计,聘书中明确了聘用对象、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和报酬等内容,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之后,李先生一直按时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聘用期满后,这家公司因已另请他人从事会计工作,要求李先生离开公司。
李先生告诉记者:“一年来,我认真工作。如今,这家公司无故辞退我,而且一年时间,都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我找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补偿金,却被拒绝。希望《安庆晚报》帮忙咨询,像我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对此,律师赵敏告诉记者:“聘书并不等于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从本质属性来说,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者接受则意味着承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据此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给李先生的聘书中,虽然明确了聘用对象、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和报酬等内容,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经李先生签字确认,故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李先生可以要求所在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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