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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记者从市国土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我市对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缴纳范围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
经过调整,2013年3月11日前由市、区政府批准并由市、区财政投资建设的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在自行支付土地征收、拆迁、报批等费用后,用地不执行划拨价款综合价标准。另外,经市土委会批准须缴纳划拨价款的项目不再需要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财政部门按30元/平方米标准在划拨价款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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