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姐开始患有精神类疾病。然而,就在去年年底,我姐夫刘某竟然和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家人却毫不知情。目前,刘某尚未再婚。为预防产生严重后果,请问:在我姐诉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的行政诉讼中,能否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暂不予为刘某办理结婚登记?
读者:曾秀琼
曾秀琼读者:
你姐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暂不予为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自2000年3月10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在行政诉讼中似乎只能申请财产保全,不能申请行为保全,但该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之规定,为防止难以逆转的事情发生,你姐一方完全可以依法申请行为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