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缴费档次设定、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修订。
《办法》在原参保缴费设定100元到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上,修订为100元到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办法》还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