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二审裁决干扰法院秩序 多次大闹法院被司法拘留
法院经过二审裁决,维持原判,执行阶段就是不给钱,还多次大闹法院,近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被执行人陈某梅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2004年,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旭合伙经营塑胶雨鞋厂。后因经营需要,双方协商并经第三人陈某梅(系被告陈某旭妹妹)同意,将塑胶雨鞋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第三人陈某梅。后三方因分配征收补偿款发生纠纷,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起诉至法院。宜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旭及第三人陈某梅共同返还与原告方某在合伙期间应分得的征收补偿款共计1467416元。
判决后陈某旭、陈某梅不服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1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陈某旭申请再审,2015年4月21日中院向陈某旭发放《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中院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但并未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告方某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宜秀区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阶段,第三人陈某梅不但不配合执行,分别于5月25日、5月27日、5月29日、6月1日聚集其亲属来宜秀区人民法院吵闹,举横幅,用身体堵住法院大门,禁止车辆进出,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对审判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将其七十多岁的母亲和被执行人陈某旭八十多岁行动不便的岳母留置在法院,种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宜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梅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院是神圣的审判机关,体现着法律的庄严和权威,任何人都不得扰乱其正常的工作秩序。陈某梅及其家属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纯属咎由自取。
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当事人陈某梅及其家属应从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训,改正错误,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扰乱审判机关办公秩序,冲击审判机关,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告诫所有当事人,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用吵闹方式来影响审判机关的判决,从而获得更多利益的错误想法是不可能得逞的,要相信法律相信审判机关一定会公平、公正地审理每一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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