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市民陈涛致电《安庆晚报》热线:不久前,我9岁的儿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医药费已花了两万余元。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并赔偿医药费等。请《安庆晚报》帮忙咨询。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郭禹红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学校就不承担责任。“学校的过错主要从学校是否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教育职责、照顾责任等方面进行辨析。”
郭律师说,像陈先生孩子的这种情况,如果确实存在学校未及时制止肇事学生的殴打行为、未对受害学生的受害状况采取补救措施的,属未尽照顾义务,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