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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证开发商提前收定金 居民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2015-10-27 16:15:2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图为金拱商城“桂花苑”小区售楼中心

  10月10日上午,家住怀宁县金拱镇的汪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怀宁县宏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拱商城“桂花苑”小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收取购房者的定金。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汪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他是怀宁县金镇居民。不久前,他经朋友介绍,来到怀宁县宏博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金拱商城“桂花苑”售楼中心,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楼盘置业顾问告诉他,现在有认筹活动,如果交纳10万元的定金,楼房开盘后,就能享受1万元的优惠政策。并称,有许多购房者已交了定金。

  “如此大的优惠,让我有些心动。可该楼盘刚开始建设,不得不让我又有些顾虑。”汪先生说,为此,他拨打了怀宁县住建局的咨询电话,却被告知“这个楼盘目前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

  汪先生说,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竟如此胆大,违规收取购房者的定金。

  接到汪先生的反映后,当日上午,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怀宁县金拱商城“桂花苑”售楼中心。在该售楼中心,一名汪姓置业顾问接待了记者。他向记者详细介绍该楼盘情况之后,进行推销。“楼盘目前有优惠活动,十分划算。如果现在交10万元定金,可享受1万元的优惠政策。”

  这名置业顾问还告诉记者,该楼盘主体工程在今年年底就能“出来”,明年可交房。“合同在交房时再签。”

  采访中,金拱商城“桂花苑”一名汪姓负责人则称,他们目前确实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过该证正在办理中。”

  记者随后来到怀宁县住建局。该局住房保障股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他们已到金拱商城“桂花苑”去查看,并跟开发商打了“招呼”。“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不允许对外出售,就连对外做‘广告’也不行。”

  “金拱商城‘桂花苑’小区出现的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记者这一提问,这名工作人员并未回答。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名姓汪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汪律师说,2010年4月,住建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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