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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被过道炉子烫伤 父母被判担责三成

2016-2-22 14:32:1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健康权的案件。

  经查,原告今年14岁(女),2014年8月25日上午,原告从自家租住的房屋下楼时因被告用于烧沥青的火炉倒地致原告烫伤。经鉴定,原告烫伤面积为5.52%,评为十级伤残。

  原告诉称:被告从事生禽屠宰生意,常年在原告租住的房屋楼梯过道的平台上用炉子烧沥青除鸭毛。因房屋楼道狭窄,被告摆放火炉,占用楼道,2012年曾发生过因炉内沥青泼洒造成原告小面积烫伤,原告父母多次要求被告消除安全隐患,但被告置之不理。2014年8月25日上午,原告从租住的房屋下楼时因火炉倒地致沥青泼洒,将原告烫伤。事发后,被告仅支付1万元医药费。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内玩耍,不慎碰到被告经营所用的火炉致沥青流出而导致烫伤;摆放沥青火炉在被告承租经营的场地范围内,摆放没有过错。另外,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据被告了解,原告智力存在一定的缺陷,智商低于同龄人,认知能力有限,此次事故是因其对火炉沥青存在认知上的偏差,主动碰火炉上的沥青,沥青泼洒出来导致其烫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存在一定的过失,其法定监护人明知原告认知存在缺陷,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经营加工家禽生意,并租有相应门面,其将用来去除鸭毛的热松香摆在楼房一层至二层的拐角处,明显已超出其经营场所,且热松香系危险物品,应摆放在相对安全的位置,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烫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对其尽到监护义务,而原告发生上述意外,其父母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法院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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