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扭转公司生意亏损局面,在无任何授权情况下,将公司生产的汽车照明灯泡贴上“飞利浦”标签,然后销往各地牟利。18日,怀宁县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提起公诉。
2010年6月1日,何某在怀宁县注册成立了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同时注册有三个汽车灯泡商标,进行汽车灯泡制造与销售。谁知,一年下来公司因经营困难,面临倒闭。为使公司继续经营下去,何某认为可能是公司生产出来的照明灯泡名气不够大,于是便想到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2011年11月到2014年5月,在未取得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何某私自购买汽车灯泡原材料毛泡、灯头和外包装等原材料,利用激光打印机在灯头处打印飞利浦各种型号标识的方式,在其公司车间组装生产飞利浦汽车照明灯泡,并将这些假冒的照明灯泡发往各地销售,销售收入40万余元。
案发后,警方在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内扣押飞利浦汽车照明灯泡价值12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