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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危房资金 如数归还也要判刑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但这一民生工程却成为少数基层干部的“敛财工程”。近日,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就对一起挪用危房资金案件提起公诉,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开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镇政府决定分配给辖区某社区49户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并向上级财政层级申报改造资金60万元,这笔资金不发放到户,统筹用于村庄整治。危房改造资金上报获得批准后,由时任社区副主任的被告人许某经手以该49户危房改造户名义,在银行开办了结算户存折,上述存折安排许某负责保管。2013年1月份,许某利用其保管存折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拨付到49户结算存折上的共计53万余元的危房改造资金取出,用于支付其个人承包工程所欠款项及个人生活开支。2013年9月,许某主动退还了该挪用款项。

  许某因一己之私,对财务制度置若罔闻,认为只是暂时借用一下公款,案发前如数归还就没有问题,然而事与愿违,最终还是在2015年东窗事发,依然难逃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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