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钱钱6167:想问几个问题,一是对于符合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在怀孕7个月后终止妊娠的,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是否可以享受延长60天的产假?
二是《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改后自2016年1月16日正式实施,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政策出台前已经生育目前还在休产假的,是否可以享受延长60天产假的待遇。
三是《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针对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及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增加的产假天数是否可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市卫计委:网友您好,现对您的问题分别回复如下:一、《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只对“生育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二、我省延长产假政策出台前已经生育目前还在休产假的产妇,可否享受60天产假待遇,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三、关于剖宫产、多胎生育延长产假的问题,《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很明确: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所以,这增加的产假天数与基本产假期间享受的待遇应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