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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严惩超员运送学生车辆责任人 3名犯罪嫌疑人当庭宣判

  3月29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并依法对涉嫌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的3名犯罪嫌疑人当庭进行了宣判。

  2015年12月11日16时05分,太湖县驾驶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皖H6F0XX的小型客车运送学生途中被太湖交警查获。经检查发现,小客车上共载有22人,除驾驶人陈某某本人和一名随车护送的教师外,其他均为幼儿园儿童,而该车核定的载人数仅为9人,超员高达144.4%。经调查获知,驾驶人陈某某严重超员的行为是得到幼儿园园长陈某同意的。

  2015年12月25日15时40分,太湖县驾驶人甘某某驾驶一辆核定载人数为7人的小型客车车载15名学生被太湖交警查获,超员达到128.5%。上述两名驾驶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太湖警方依法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

  3月29日,法庭对严重超员运送学生车辆驾驶人陈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甘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幼儿园园长陈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在当天的审理中,3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并表示接受法律惩处。太湖县教育主管部门也组织全县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园长、校长及相关驾驶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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