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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法庭上抡拳打人 被告依法受到处罚

  3月24日下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寺前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突然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该案被告汪某在庭审后,和原告马某争吵不休,并趁法官不备,抡起拳头打向马某的头部,当场造成马某的头部有肿包。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处理呢?

  主审法官立刻上前制止事态发展,女子在法官的协助下也向警方报警请求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女人诉称,自己经常受到汪某的殴打,接警民警将被告汪某带至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与民警在向女子马某释明上述权利的同时,对汪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汪某亦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向马某作出了道歉,马某考虑双方夫妻一场,并未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被告汪某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鉴于其造成的危害不大,且得到了马某的原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3月29日,太湖县法院对被告汪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决定,汪某亦主动交纳了罚款。此举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也提升了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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