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一案,法庭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何某从“小方”(身份不详)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0余克,用于吸食和卖给他人。11月2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租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11袋、透明玻璃瓶2个(分别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和白色晶体状残留物)、电子秤1个、吸壶2个、小塑料袋6个、吸管1包,现场发现何某和其他二人均吸食毒品。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21.0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贩卖数量为21.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