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叶昌苗诉被告怀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该院院长丁文军亲任审判长,被告怀宁县公安局局长吴松林出庭应诉。
原告叶昌苗系怀宁县茶岭镇茶岭村人。其诉称,2016年3月7日,原告乘车到北京寄信,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榆垡派出所扣留,后被送至怀宁县公安局茶岭派出所,该所将原告扣留26小时后, 强制将原告送至安庆市拘留所拘留9日。直至2016年3月17日,安庆市拘留所因拘留期限届满发给原告《解除拘留证明书》,原告才获悉,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而被拘留。原告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告对我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同时违反法定程序,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对原告自2016年3月9日至3月17日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撤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怀宁县公安局辩称,原告叶昌苗不通过合法途径,多次非法上访,且经当地政府多次训诫和劝阻仍然无效,其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怀宁县公安局对其处以8日的行政拘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展开激烈辩论。该案将择日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