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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首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

  受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10月1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黎某诉被告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案件,并对原告提出的对该县县政府《会议纪要》进行附带性审查的诉求作出处理,这是该院自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修改施行以来,受理的首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的行政案件。

  经查:2005年7月30日,原告黎某与第三人某医药公司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将该公司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陆续付清房款85万元,第三人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向被告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要求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2016年5月16日,被告依据政府《会议纪要》作出《关于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回复》,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同时申请对《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9月24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会议纪要》记载:第三人向某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后,对第三人房地产权属进行变更登记;第三人在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后严格遵守县城总体规划,土地、房产维持现状,不转让、重建。该《会议纪要》是对会议情况和特定事项的记载与传达,不能作为被告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因该《会议纪要》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亦不是针对不特定人或事作出,不属于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范畴,对其法律效力不作附带性审查。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某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回复》,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