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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企业集资诈骗 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何某、檀某夫妇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却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和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在我市大肆诈骗。短短几年时间,他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千万元。日前,这对夫妇被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受骗人讲述被骗经过

  10月28日,市民鲍女士来到《安庆晚报》编辑部,向安庆晚报记者诉说其被骗的经过。

  鲍女士说,她最初因业务关系与檀某结识,檀某和她的丈夫何某在我市创办了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初,檀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钱应急。我考虑到檀某较为朴实,且夫妻创业不易,加上对方支付的利息要比银行高。于是,同年2月和3月,我分三次向檀某的账户汇款,总共31万元。”

  鲍女士说,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当时檀某承诺,到了还款期限时,将会连本带息归还。“到了还款时间,檀某和她的丈夫何某总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后只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鲍女士气愤地说:“这笔借款中,有不少是我向亲朋好友借的,现在对方不还,我倒成了一名负债累累的人。我原本和睦的家庭,常常闹矛盾。”

  鲍女士说:“借钱时,檀某的态度非常好,还与我姐妹相称,说我是她家的大恩人。可没想到,到了该还钱的时候,檀某和她的丈夫却是另外一副嘴脸。他们辱骂我和其他一些债权人,并嚣张地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舒先生在我市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其也是受骗者之一。

  舒先生告诉记者,他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何某、檀某夫妇的。“2014年6月,何某、檀某夫妇向我借钱时,态度十分诚恳。想到他们白手起家不容易,就给予了帮助。”

  舒先生说,借款之前,他还特意到何某、檀某夫妇的公司考察了一番。“我看到他们公司的生产车间有模有样,墙壁上还挂着‘诚信单位’、‘龙头企业’等多块荣誉奖牌,这才放下心来。于是,以2分的利息,借给他们350万元。”

  舒先生说,万万没想到,他看到的这一切都是假象。“何某、檀某夫妇借钱后,其公司没有购买任何设备,也没有任何发展。这对夫妇不停地以资金周转为幌子,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诈骗钱财。”

  舒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初,他发现向何某、檀某讨债的人越来越多。这对夫妇非但不还钱,还百般辱骂债主。“他们居然还讽刺受骗者‘谁让你们当初借钱给我们的?还不是你们想挣钱想疯了’。”

  舒先生说,期间,何某、檀某夫妇以货抵债的方式,坑骗债权人。“每瓶成本六、七元的蜂蜜,他们却以高出数倍的价格抵押给债权人。部分债权人为了减少损失,被迫接受。”

  占善银在外地从事面点生意,2013年至2014年,他先后被何某、檀某夫妇“借”去432万元。

  “据我事后了解,何某、檀某夫妇由于经营不善,一直亏损。为弥补企业内亏,他们对外虚张声势,谎称销售额几千万甚至上亿,骗取更多债权人的资金。”占善银说。

  占善银告诉记者,期间,这对夫妇还使用债权转股权的戏码,“忽悠”部分债主,一旦协议签订,则债务消失。“何某、檀某不少资产都拿去抵押了,已负债累累,还拿什么债转股?他们的目的是继续实施诈骗。”

  占善银说,被骗者除了银行、民间小额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生意伙伴、亲友等外,何某、檀某还拖欠供应商近百万元,蜂农100多万元,员工工资18万元。

  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2016年2月29日,此案侦查终结,何某、檀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大观公安分局移送至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犯罪嫌疑人何某、檀某被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上写道:被告人何某、檀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和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3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94930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诈骗数额达916470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檀某均一人犯两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等待何某、檀某将是法律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