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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溜冰场内被撞骨折 公园:当事人逆滑导致事故

  11月1日,市民叶先生向安庆晚报反映,国庆节期间,亲戚家的孩子从老家过来探亲,在菱湖公园溜冰场玩耍时不慎将腿摔伤,共花了3万余元的费用。这让叶先生一家感到十分内疚。

  投诉人

  溜冰时腿部被撞骨折

  叶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被撞的孩子是自己的侄子小王,今年19岁。10月4日下午,小王前往菱湖公园溜冰场玩耍,在溜冰时不慎和场内另一名年轻人发生了碰撞。“当我们家人赶到时,发现撞倒他的那个人已经走了,于是我们拨打了报警电话。”叶先生说。

  由于受伤严重,在民警的帮助下,叶先生一家带着小王前往医院进行了检查,小王被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以及左侧关节腔积液,需要手术治疗。随后,小王被转到了南京一家医院进行手术。

  “前后手术各项费用大约花了2万8千余元,再加上来回车费,共花了3万5千多元。”叶先生说,“孩子交钱在溜冰场内溜冰,溜冰场就有责任为他们提供一定的防护措施。另外,在意外发生以后,溜冰场方没有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导致另一名当事人离开,所以溜冰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然而,当叶先生一家找到溜冰场进行交涉时,对方却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溜冰场

  溜冰场没有任何责任

  11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菱湖公园溜冰场,只见溜冰场大门紧闭,于是记者电话联系了溜冰场负责人张经理。

  对于小王在溜冰场内摔伤一事,张经理表示,“事后我们已经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根据监控显示,小王之所以和他人发生碰撞,主要是因为他没有按照溜冰场规定,逆向溜冰造成的。而且他摔倒的时候是臀部着地,我认为不一定和我们有关系。”张经理说,“事发后我们也提出适当补偿一点营养费,但是他们不同意。”

  采访中张经理认为,小王是一名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溜冰本来就是一个相对危险的项目,溜冰场内也贴有‘安全责任自负’的告示,所以我们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公园

  当事人逆滑导致事故

  随后,记者来到市公园管理处,管理科鲁科长给记者调阅了10月4日当天的监控录像。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下午14时10分左右,小王在逆向溜冰时和迎面而来的一名年轻人发生了碰撞,被撞后小王尝试着站起来,但是又摔倒了,随后在地上坐了一会,溜冰场工作人员不久也前来查看了情况。

  “小王在被撞以后没有立即向溜冰场工作人员求助,1个小时后他的家人才找到我们,这时候另一名当事人已经走了,所以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认为,小王逆向溜冰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我们也曾尝试对溜冰场负责人和小王的家人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对赔偿费用的差额太大,调解不了了之。”鲁科长告诉记者,“作为溜冰场场地租赁方,我们也只能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

  派出所

  双方自愿情况下再次调解

  在辖区菱湖派出所,派出所施所长告诉记者:“事发后,我们也调取了溜冰场的监控录像,但是监控录像十分模糊,根本无法获取与小王相撞的当事人有效信息,溜冰场也无法提供任何相关信息,所以我们很难找到当事人。”施所长说,“事发后,我们已经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但是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接下来,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另一名当事人的有效身份信息,我们还会帮助寻找。另外,如果小王的家人和溜冰场负责人双方自愿的话,我们可以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

  律师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记者对此咨询了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的何杰政律师。何律师认为,作为经营者,溜冰场收取了当事人一定费用,理应在职责范围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小王在溜冰场因他人侵权受伤,而直接侵权人无法找寻、核实,作为经营者在安全管理义务上存有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何律师也表示,小王出生于1997年,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溜冰这种高风险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受伤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建议小王和家人与溜冰场的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