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本地快讯 >

冒名签字担保 抵押登记无效 一起土地纠纷得解决

  随着太湖县某银行将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王某,一起跨度二十多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1995年5月,王某通过宋某介绍,购买以太湖县某经理部名义在太湖县老城开发的房屋一套,价款3.9万元。1996年12月,上述房屋所涉土地在太湖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5月19日,宋某向太湖某银行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太湖某银行同意向借款人宋某发放贷款6万元,抵押人同意以王某所购买的上述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在该合同抵押人栏内有王某的签名。之后,合同当事人到太湖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因一直未取得所购房屋的相关证件,王某经多方打听才得知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抵押,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办理注销设立在案涉土地上的抵押登记手续并支付原告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35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案涉合同抵押人王某的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太湖法院经委托鉴定单位鉴定,案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后抵押人处王某的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王某对案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的签名不予认可,并表示自己未委托他人代为签名,自己对他人代为签名的行为不予追认。

  太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及抵押担保两部分,其中抵押担保部分系为借款而设立。此案中,《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虽然有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签名,但经过鉴定机构对该合同抵押人王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此合同上王某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王某在庭审中否认自己委托了他人代为签名,对他人所签名王某事后不予追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人在该合同上代替王某签名的行为得到了原告的授权,因此,他人在该合同上代替王某的签名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案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抵押担保部分应认定无效,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宋某与太湖某银行及王某于1999年5月19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因王某系该合同中的抵押人,该合同中的借款合同与原告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王某要求确认该合同中借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部分因抵押人的签名不能认定为原告的签名,故该抵押担保部分应无效,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上述抵押的注销登记。案涉合同抵押部分的签订是由于太湖某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造成的,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鉴定费、诉讼费应由太湖某银行承担。王某要求两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

  太湖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以原告王某名义与被告太湖某银行于1999年5月19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部分无效;同时被告太湖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太土他项(价)字第05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11月3日,太湖某银行按照判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关键词:纠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