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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

  现实生活中,当消费者遇到了欺诈行为时该怎么办?11月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产品责任纠纷而引发的问题。

  2015年12月,林某在安庆某百货公司购买了某一品牌的服饰,回家后发现穿着不舒服,便拿去检测。该商品商标牌上明示的成份为“特种动物纤维100%”,但检测后,发现检测值为:动物纤维27.2%、兔毛17%、锦纶25%、粘胶纤维11.5%、羊毛19.3%。林某认为,百货公司用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进行销售,已构成欺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将该公司诉至迎江区法院,要求以退一赔三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此案中,百货公司提供的商品存在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销售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林某的退还商品货款并增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