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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出国进修 学成归来辞职 员工被判赔偿40万元

  案件回放:因工作需要被公派进修,在如今的社会并不少见,为防止学成归来后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预期利益的损失,用人单位常常会用一纸协议,要求员工为单位工作一定时间,否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这份协议是否有作用呢?而最近,某法院就对一起公派进修结束回国后,员工张然不顾当初与市某医院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执意分道扬镳,某医院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索要损失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张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万,以赔偿辞职行为给某医院带来的损失。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本案中,某医院作为甲方、张然作为乙方,于2013年1月签订了《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给予办理乙方公派出国进修手续;乙方以公派身份赴美国进修,期限自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乙方在境外生活费、进修费、医疗保险费由邀请方提供。国际旅费由邀请方负责;乙方保证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进修,按期回甲方工作。乙方同意履行在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5年的义务;然实际情况是,回国后的张然,于2015年5月份,因个人原因向某医院提出辞职,同年6月30日完成工作交接,于是本协议的有效性与否,就成了本案的法律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张然认为该协议虽然约定的是进修,但实际上他在美国的这段时间是在工作,但法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9月填写的《回国人员登记表》中明确表示进修的主要目的是培训而非工作,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认定与法无悖的《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告张然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整理:记者 周国庆

 

关键词:员工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