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5年4月至5月间,双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9093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6801.70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双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林双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在下文中简称双子案。
2014年9月,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张锐使用他人的假身份,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向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万腾公司。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间,张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关系的情况下,先后虚开3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该票卖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374份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350.819488万元,其中税额632.170359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简称张锐案。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同样是在公司名义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最后定罪的结果却分别是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其原因在于: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及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故在双子案中,虽举行操作行为的是林双全,但双子公司也因在实际经营中,有很多处都是以现金形式,没有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所以才需要找其他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以便抵扣税款,节省运营成本的犯罪意图,因而承担了刑事责任。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只有在单位是为个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况下,才能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显然双子公司并非这样的公司,故不能忽略单位在本案中需承担的刑事责任,而相反,万鹏公司就是为张锐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的,故在张锐案件中,并没有追究万鹏公司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