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太湖县法院对社会关注的2015年11.6故意伤害案中的六名被告人(其中一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兵犯故意伤害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王某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刘某某、严某、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兵等人获悉被害人曹某准备伙同陈某某开设赌场,遂找陈某要求到赌场内放贷并参与赌场分红,因触及曹某利益,王某兵等人遭到曹某的拒绝后对其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同年11月4日,王某兵先后邀集十余人预谋报复曹某,11月6日,王某兵驾车与其他六人一道赶至曹某住处附近守候,待曹某走至太湖县城一马路上时,王某兵驾车将其撞倒,其余六人持砍刀等将曹某砍伤,随后王某兵等七人逃离现场,另有三名被告人不同程度地为王某兵等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提供了帮助。后经鉴定,曹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协调,各被告人均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曹某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兵积极集结他人,组织、策划多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系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王某安等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行为,并致被害人重伤(二级),系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严某事先共同预谋聚众斗殴行为,主观上明知王某兵等人准备实施斗殴,客观上仍不同程度地积极为王某兵等人提供帮助,均属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由于刘某某、赵某某、严某相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而言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兵、刘某某、严某、赵某某还分别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