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表演发生争执,结果一方咬伤另一方耳朵,造成重伤二级。12月15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经查明,2005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迎江区某茶楼表演黄梅戏期间,与同剧团的陈某某(被害人陈某甲爱人)因表演黄梅戏发生争执,被害人陈某甲见状与曹某某发生冲突,二人扭打期间,曹某某咬伤被害人左耳,致被害人左耳部断裂,耳廓缺损百分之五十以上。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陈某甲对曹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