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不愿意惹上官司,可是居然还有人冒充被告应诉。怀宁县法院最近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被告应诉时,发现电话中的“被告”并非其人,幸亏承办法官慧眼识破,及时联系上了真正的被告,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安庆某油墨公司与被告安庆某贸易公司是多年的生意伙伴,原告一直向被告供应油墨产品,截至2016年10月,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180余万元。原告向怀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在诉讼期间,被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更,从复数股东变更为汪某个人独资,据此原告申请追加汪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过工商局查询到的股权变更协议上登记的汪某号码,电话通知汪某应诉。在电话中,“汪某”总是闪烁其词,说话支支吾吾,而且每次接到法院电话都以暂时不方便接听为由挂断,稍后再回拨给承办法官。这一切都让承办法官生疑。在承办法官再三追问下,电话中的“汪某”承认他并不是汪某,而是汪某的哥哥,受汪某委托处理此事,并称他近期会委托律师前来处理该起纠纷。
几次电话联系后,承办法官疑虑越来越大,左思右想还是放心不下,决定直接去汪某住所地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汪某身份证的地址,承办法官找到了汪某并说明来意。令人惊讶的是,汪某对被起诉之事毫不知晓,甚至连股权转让之事也是其应朋友之托在协议上签字的,而汪某在工商局登记的号码也是其朋友的。在承办法官对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及告知若不应诉可能产生的后果后,汪某签收了诉讼文书并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处理此案。
法院在送达过程中积极核查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避免因无效送达引发的程序违法,能有效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