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4年3月,赛格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将滨江新村504室附属底层车库东南侧部分,出租给保利公司开设KTV,并将车库东南侧砌墙封闭,将原本应当供小区居民停车的车位开设KTV。此外,赛格公司还在滨江新村东侧修建台阶及门楼、拆除了小区围墙及围墙外的绿化,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安全及美观。最终滨江新村业主大会表决,滨江新村业委会对赛格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赛格立即将滨江新村504室底层车库东南侧部分的违章建筑拆除,恢复原状。本案经法院审理,上述诉求均获支持。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首先,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赛格公司对滨江新村车库及相关区域的改造,破坏了小区的绿化环境,也给小区的安全带来隐患,认定其专有部分使用不当,与法有据,合情合理。
其次,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赛格公司为了出租停车位给KTV,拆除了小区围墙及围墙外的绿化,并将车库东南侧砌墙封闭,损毁了依法本应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侵占了业主共有的道路,被诉请还原具有法律依据,理应受法院支持。
最后,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的是业主的停车需要,小区的车库是小区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属于服务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权利人和承租人,均无权擅自改作他用,挤占规划设置的停车位。